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公安部、交通部2004年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門指出,對于二軸車輛車身和貨物總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超限超載車輛并予以糾正。
公安交管部門對雖然沒有出現以上五種情況但裝載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核載重量30%以上的,要暫扣駕駛員的駕駛證。當日已被處罰或卸載并且與出示的相關憑證所記錄的卸載后重量相一致的車輛,不得重復給予處罰或卸載。
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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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形式及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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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貨總重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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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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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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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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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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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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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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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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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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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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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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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由汽車和全掛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列車的總重不得超過主車的總重。
2、除驅動軸外,上述圖示中的并裝雙軸、并裝三軸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每減少兩輪胎,其總重限值減少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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